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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4号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的公告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的公告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4号

现行有效

2010-12-31

     根据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国税发〔2009〕14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统一式样发票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48号)等法规和文件精神,现就我省国税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简并后的发票种类及使用范围

     除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保留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外,将我省目前使用的其他普通发票(以下简称旧版普通发票)简并统一为通用机打发票和通用手工发票两类。通用机打发票按打印式样分为平推式和卷式,通用手工发票按金额分为百元版和千元版。

简并后的普通发票(以下简称新版普通发票)种类如下:

     (一)“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平推式、三联、规格为190mm x 101.6mm),税控发票。从事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专用,使用税控器开具。纳税人可根据经营需要增减联次。

     (二)“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农副产品收购专用)”(平推式、四联、规格为190mm x 101.6mm),税控发票。从事收购业的纳税人专用,使用税控器开具。

     (三)“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平推式、三联、规格为210mm x 139.7mm)。国税机关代开和银行代收费专用。

     (四)“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卷式、一联、规格为76mm x 177.8mm),税控发票。从事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专用,使用税控收款机开具。纳税人可根据经营需要增加为二联。

      (五)“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手工发票”(百元版、三联、规格为105mm x 190mm),未安装使用税控收款机(包括税控器,下同)的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专用。

      (六)“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手工发票”(千元版、三联、规格为105mm x 190mm),已安装使用税控收款机的纳税人应急专用。

      (七)“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手工发票(农副产品收购专用)”(百元版、四联、规格为105mm x 190mm),未安装使用税控收款机的纳税人收购货物专用。

      (八)“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平推式、六联、规格为241mm x 177.8mm),保留票种,从事机动车销售的纳税人专用。

       (九)“二手车统一销售发票”(平推式、五联、规格为241mm x 177.8mm),保留票种,从事二手车销售的纳税人专用。

新版普通发票票样(见附件1),发票工本费价格待省物价部门核准后另行公告。

       二、新版普通发票防伪措施

     (一)新版手工发票、平推式机打发票采用无碳压感纸印制,卷式机打发票采用60克双胶纸印制。

     (二)“发票联”上用版纹制作“HLJGS”字样。

     (三)通用手工发票、卷式机打发票的“发票联”上印有发票密码。

     (四)“发票联”的指定区域内印有我省普通发票唯一专用隐形信息图标,通过专用笔识读鉴别真伪。

     (五)“发票联”背面印有防伪措施、识别和查询方式以及举报方法的说明文字。

      三、企业申请印制冠名发票有关要求

      纳税人可以根据生产经营需要,申请印制企业冠名发票。由印制企业按照行政许可规定的程序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申请,主管国税机关受理并审核同意后,逐级上报省局批准,由省局安排印制。

     企业印制冠名发票只允许申请印制机打发票,必须满足开具税控发票条件(即购置税控收款机)。平推式发票在发票票头左侧加印单位名称(或标识),卷式发票在发票右下方套印企业发票专用章(浅色)。

     为简化审批程序,企业申请印制冠名发票许可批准后,以后再次申请印制时,如果不涉及改变发票式样和内容,只需提出发票印制数量的请求,不需再进行行政许可审批。

    四、新版普通发票领购和使用要求

    (一)发票领购

    1.安装税控收款机的纳税人,税控收款机用户应当领购和使用卷式税控机打发票;税控器用户应当领购和使用平推式税控机打发票。

    2.未安装税控收款机(包括税控器)的纳税人,可领购和使用通用手工发票(百元版)。

    3.代收水费、电费、煤气费、供热费和报刊费等项费用的银行部门,应当领购和使用非税控的通用机打发票(即210mm x 139.7mm规格的通用机打发票,开票软件由使用单位自行开发)。

    税控发票必须通过税控收款机用户卡办理领购手续,其他新版普通发票按现行的规定程序办理领购手续。

    (二)发票验旧

     1.使用税控发票的纳税人按月进行验旧(实行简易申报、简并征期的定期定额户可按季进行验旧),验旧时不需提供纸质发票存根,可通过税控收款机用户卡到主管国税机关验旧或通过国税局提供的远程抄报平台进行验旧。

      2.使用非税控通用机打发票的银行部门和使用手工发票的纳税人按月进行验旧,将已开具和作废的发票填制《普通发票验旧报告表》(见附件2)报送主管国税机关进行验旧。纳税人必须妥善保管发票存根联(保存期5年),以备国税机关核查。

      五、新版普通发票启用时间

     新版发票自2011年2月1日启用。2011年2月-6月为过渡阶段,过渡阶段旧版普通发票和新版普通发票可以交叉使用。

    (一)使用手工发票的纳税人,已经领购的旧版手工发票允许使用到2011年3月31日。纳税人需要领购发票时,已安装税控收款机的,只允许领购税控机打发票;未安装税控收款机的,只允许领购新版通用手工发票(百元版),领购发票时应先将未使用完的旧版手工发票报主管国税机关缴销。自2011年4月1日起,旧版手工发票停止使用,届时纳税人未使用完的旧版手工发票要全部送交主管国税机关缴销。

     (二)使用机打发票的纳税人,已经领购的旧版机打发票允许使用到2011年6月末。纳税人需要领购发票时,已安装税控收款机的,只允许领购税控机打发票,并缴销未使用完的旧版机打发票;未安装税控收款机的,可以领购使用旧版机打发票。自2011年7月1日起,旧版机打发票停止使用,届时纳税人未使用完的旧版机打发票要全部送交主管国税机关缴销,需要领购发票的,只允许领购使用新版通用手工发票(百元版)。

      (三)使用冠名发票的纳税人,自2011年1月1日起,停止旧版发票印制申请的审批。已经领购的冠名发票,手工发票可以使用至2011年3月31日,机打发票可以使用至2011年6月30日,到期未用完的旧版冠名发票全部送交主管国税机关缴销。纳税人需要领购发票时,安装税控收款机的,只允许领购税控机打发票;未安装税控收款机的,只允许领购通用手工发票(百元版)。纳税人继续申请印制冠名发票的,须要首先安装税控收款机并按照新版税控机打发票的式样申请印制。

      (四)使用POS系统、MIS系统进行企业管理、财务管理的大型零售商场、超市、大卖场纳税人,其管理模式不支持购置和使用税控收款机的,要按照国税机关的要求实施税控改造。在改造完工之前,可以暂按照目前方式开具发票。已经领用的旧版手工发票允许使用至2011年3月31日,届时未使用完的要送交主管国税机关缴销;旧版机打发票允许使用至2011年6月30日,届时未使用完的要报主管国税机关缴销。纳税人需要领购发票时,已安装税控收款机或实施税控改造的,只允许领购税控机打发票;未安装税控收款机或未实施税控改造的,使用手工发票的只允许领购新版通用手工发票(百元版),使用机打发票的可以领购旧版机打发票。自2011年7月1日起,未安装税控收款机或未能实施税控改造的,只允许领购使用新版通用手工发票(百元版)。

      (五)中石油和中石化所属加油站目前使用的非税控卷式机打发票可以使用至2011年6月30日。届时中石油黑龙江销售分公司和中石化黑龙江分公司要负责将所属加油站在用的收款机升级为税控收款机,由主管国税机关进行税控初始化,领购使用卷式税控发票,未使用完的非税控卷式机打发票送交主管国税机关缴销。

      (六)代收费的银行部门从2011年4月1日起正式启用新版非税控通用机打发票,同时将已领取未开具的旧版普通发票交还有关单位。在此之前,代收费银行要做好办理税务登记、开票软件改造等相关工作。

       六、本公告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下列文件自2011年7月1日废止

     (一)《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启用新版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黑国税发〔2004〕242号)。

     (二)《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黑龙江省物价局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新办国税普通发票工本费收费标准的批复〉的通知》(黑国税函〔2005〕36号)。

      (三)《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使用新版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黑国税函〔2005〕88号)。

       (四)《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新版普通发票使用管理问题的通知》(黑国税函〔2005〕115号)。

       特此公告。

       附件:1.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新版普通发票票样

        2.普通发票验旧报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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