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土地增值税减免税项目有关政策规定的公告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4号
全文失效
2014-12-8
为进一步规范土地增值税减免税管理工作,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的相关规定,现对《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土地增值税减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3号)有关政策规定内容作如下修订:
将附件的第三条第(一)款政策规定内容修订为“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凡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和联营的,均不适用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规定;对投资、联营企业将上述房地产再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2014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