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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 [2011]03号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

税乎网注——全文废止。参见:《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失效废止或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2015年第3号。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 [2011]03号

全文失效

2011-12-6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2011年第25号)(以下简称《公告》)规定,现对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黑龙江省境内由地方税务局管理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所发生的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事项按本公告要求办理。

  二、企业资产损失按其申报内容和要求的不同分为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其中,属于清单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可按会计核算科目进行归类、汇总,然后再将汇总清单报送主管地税机关,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纳税资料留存备查;属于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应逐项(或逐笔)报送申请报告,同时附送会计核算资料及其他相关的纳税资料。

  三、企业发生的属于清单申报的资产损失,在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的同时,向主管地税机关报送《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清单申报表》(见附件一)。对符合规定要求的,主管地税机关在《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清单申报表》加盖受理专用章,企业再完成纳税申报。

  四、企业发生的属于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在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前,向主管地税机关报送《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专项申报表》(见附件二)及《公告》要求的相关资料。对符合规定要求的,主管地税机关在《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专项申报表》加盖受理专用章后,企业方能进行纳税申报。

  五、分支机构发生的资产损失,需向当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经主管地税机关确认后,将《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清单申报表》或《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专项申报表》上报总机构,总机构方可向其主管地税机关进行汇总申报。

  六、企业应在年度纳税申报时,于每年4月30日前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上一年度资产损失;企业属于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可采取随时发生、随时申报的形式。企业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七、企业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不符合要求的,主管地税机关应当要求其改正;企业拒绝改正的,主管地税机关不予受理。

  八、主管地税机关受理申报部门要建立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台账,将有关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申报资料和纳税资料留存备查,并将主管地税机关留存的《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清单申报表》或《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专项申报表》纳入企业“一户式”税收管理档案。各市(地)局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后,将《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申报情况统计表》(见附件三)与汇算清缴总结一并上报省局。

  九、主管地税机关对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事项要及时进行评估,对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金额较大或经评估后发现不符合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规定、存有疑点、异常情况的资产损失,应及时进行核查。对有证据证明企业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不真实、不合法的,应依法做出税收处理。

  十、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资产损失事项,依据本公告执行。

  十一、各市(地)地方税务局可以根据本公告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十二、《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黑地税函〔2010〕23号)和《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黑地税函〔2010〕32号)第三条中的《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审批情况统计表》同时废止。

  十三、本公告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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