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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地税函[2011]61号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业建筑业税收实施项目属地化管理的通知

09-29 黑地税函[2011]61号 我要评论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业建筑业税收实施项目属地化管理的通知

黑地税函[2011]61号

全文失效

2011-8-3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业建筑业税收管理,有效实施房地产业建筑业税收协同管理,堵塞征管漏洞,保障国家税收收入,根据现行税收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将对房地产业建筑业税收实施项目属地化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主管地税机关应对房地产开发、建筑工程施工税收实行项目管理制度。

  二、项目所在地(县、区,下同)主管地税机关负责征收管理纳税人缴纳的房地产开发、建筑工程施工项目的地方各税。

  三、房地产开发项目的企业所得税按下列规定管理:

  (一)省外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我省进行开发以及省内房地产开发企业跨市、县进行开发的,由项目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负责征收管理企业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的,适用于项目地应税所得率;实行查账征收的,适用于项目地计税毛利率。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市内跨区进行开发的,由项目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按本地应税所得率确定征收率,预征企业所得税。

  四、建筑工程项目的企业所得税按下列规定管理:

  (一)省外建筑企业在我省进行施工以及省内建筑企业跨市、县进行施工的,应向项目地主管地税机关出具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外管证》),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在项目地预缴企业所得税,不能提供《外管证》的,按独立纳税人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建筑企业市内跨区施工的,由工程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按本地应税所得率确定征收率,预征企业所得税。

  五、市内跨区开发施工的纳税人,实行查账征收在项目地预缴的所得税,在年终汇算清缴时,凭完税证明抵减企业应缴的所得税。多预缴的所得税额,可在下一年度内抵缴,也可在汇算清缴后办理退税,具体办法由市(地)局制定。实行核定征收的纳税人,年终不再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

  六、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七、本通知自2011年9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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