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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国税发[1998]167号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伊春市电业局调整线损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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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伊春市电业局调整线损问题的批复

黑国税发[1998]167号

全文有效

1998年6月30日

伊春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伊春市电业局调整线损的请示》(伊国税发[1998]75号)收悉。经研究,同意将伊春市电业局的正常线损率提高到15%,对超过15%部分的损失电量按非正常损失处理,其所含进项税金按规定予以转出。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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