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调整2020年1月企业职工社保费征收期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全文有效
2020.1.2
尊敬的缴费人:
由于2020年1月24日至30日正值春节假期,为做好1月份企业职工社保费征缴工作,将1月份企业职工社保费原征收期为1月25日前调整为1月21日前,请各缴费单位本月提前办理缴费业务,其他月份和征收期不变。
给您带来不便,敬请谅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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