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荆门市税务局关于发布转让房地产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荆门市税务局
全文有效
2018年7月5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规定,经调查测算,现将荆门市范围内转让房地产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核定征收比例公告如下:
一、对个人转让住房的,每平方米售价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的,按转让收入的1%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对个人转让住房的,每平方米售价在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转让收入的2%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对个人转让住房的,每平方米售价在5000元以上的,按转让收入的3%征收个人所得税。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荆门市税务局关于发布转让房地产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发表时间: 2018-07-05
国家税务总局荆门市税务局近期出台了《国家税务总局荆门市税务局关于发布转让房地产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公告》的背景
为了进一步明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关于住房转让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比例,特发布《公告》。
二、《公告》的适用范围
纳税人转让住房,未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按照本公告规定,按纳税人住房转让收入,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公告》的内容
《公告》根据纳税人出售住房的平均价格水平,确定了对应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