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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荆门市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荆门市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荆门市税务局

全文有效

2018年7月5日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有关要求,按照《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荆门市税务局决定对《荆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已清算项目后续管理的公告》等3份税收规范性文件予以修改,修改内容如下:

  一、《荆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已清算项目后续管理的公告》(荆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号)

  将第一条、附件中的“主管地税机关”,第二条、第四条中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修改为“主管税务机关”。

  将第一条、附件中的“纳税服务局”修改为“纳税服务部门”。

  二、《荆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自行清算申报资料有关问题的公告》(荆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

  将第二条、第三条中的“主管地税机关”修改为“主管税务机关”。

  三、《荆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税务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的公告》(荆门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

  将首段“国税系统”修改为“税务系统”。

  将第一条中的“国税局”修改为“税务局”

  将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附件标题中的 “国家税务局”修改为“税务局”。

  将第三条中的联系电话修改为:0724-2376658

《国家税务总局荆门市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发表时间: 2018-07-05

  一、制定《公告》的背景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税总办发〔2018〕70号)、《关于做好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鄂国税办发〔2018〕27号)以及《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相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荆门市税务局对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税收规范性文件是税务机关行使权力、实施管理的重要依据,对纳税人等税务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影响重大。扎实开展税务机构改革涉及的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是落实党中央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的重要举措,意义重大,有利于纳税人方便快捷办理涉税事项,有利于税务机关依法行政,有利于改革后执法依据统一规范、执法工作衔接有序。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本公告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共3件。主要内容是税收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国税地税机关的职责和工作,调整适用相关规定,由新的税务机关承担。例如,将“国税”、“地税”修改为“税务”。

  三、《公告》施行时间

  《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市以下国税机构和地税机构合并前,需要适用本公告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的,按照修改前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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