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已取消的16 项税务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公告
武汉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 年第1 号
全文有效
2015.9.21
(武汉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 年第1 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武汉市税务局公告2018 年第1 号修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三条、《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已取消的22 项税务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 年第58 号)和《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已取消的17 项税务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公告》(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 年第12 号)的规定,现将涉及我市国税系统的已取消的16 项税务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予以公布(见附件)。
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全面落实取消16 项税务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有关工作,不得以任何形式保留或者变相审批;及时修改涉及取消事项的相关规定、表证单书和征管流程,明确事中事后监管要求;进一步深化行政体制改革,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不断提高税收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特此公告。
附件:国务院决定取消的16 项税务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涉及武汉市税务系统)武汉市国家税务局
附件:
国务院决定取消的16 项税务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涉及武汉市税务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