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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人社发〔2019〕19 号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医疗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我省2019 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标准等问题的通知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医疗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我省2019 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标准等问题的通知

鄂人社发〔2019〕19 号

全文有效

2019.5.16

各市、州、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各市、州、县税务局:

      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发〔2019〕33 号),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省2019 年度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下简称社保)缴费基数标准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2019 社保核定年度缴费基数标准,分区域按下列三档执行:

      第1 档:武汉市和省直,月标准为6233 元;

      第2 档:黄石市、十堰市、襄阳市、宜昌市、荆门市、随州市、恩施州,月标准为4800 元;

      第3 档:荆州市、鄂州市、孝感市、黄冈市、咸宁市、仙桃市、天门市、潜江市、神农架林区,月标准为4500 元。

      二、用人单位应当在参保地社保缴费基数标准上限( 即300%),下限(即60%)范围内据实申报本单位职工的缴费基数。职工2018 年度月工资收入低于缴费基数标准下限的,按下限申报;2018 年度月工资收入高于缴费基数标准上限的,按上限申报。

      三、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的,参保地在本地社保缴费基数标准上下限范围内设定若干档次,个人自行选择一个档次作为基数申报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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