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中国电信集团北方电信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变更发票名称的批复
辽地税函[2004]296号
全文有效
中国电信集团北方电信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
你公司《关于印制中国电信集团北方电信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电信业务专用发票的申请》(辽电信[2004]6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同意你公司将原《中国电信集团公司辽宁省电信分公司电信业专用发票》、《中国电信集团公司辽宁省电信分公司有价卡定额发票》和《中国电信集团公司辽宁省电信分公司电信业委托收款专用发票》的名称改为《中国电信集团北方电信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电信业专用发票》、《中国电信集团北方电信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有价卡定额发票》和《同城特约委托收款专用发票》,内容不变。《中国电信集团北方电信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电信业专用发票》、《中国电信集团北方电信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有价卡定额发票》和《同城特约委托收款专用发票》的管理和印制按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辽地税函[2003]131号和辽地税函[2003]271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办理。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二○○四年十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