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我区公民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宁财〔税〕发[1994]221号
全文有效
1994.05.28
各行署财贸处,市、县财政局、税务局:
最近,一些单位和部分市、县税务局不断询问我区公民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在缴纳(征收)个人所得税时,那些收入应作为免税所得予以扣除。为了正确执行税法,避免地区和单位之间出现执行政策的差异,现就上述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我区公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8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并安睡九级超额累进税率法计征个人所得税,税率为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四十五(税率表附后)
二、我区公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凡按月取得的,一律按当月取得的工资、薪金缴纳个人所得税;凡按季或年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可将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分解到所属月份,按月平均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关于扣除免税收入问题
扣除免税收入,是指对公民个人每月取得的全部工薪收入,在计征税款时,先扣除税法规定免征的补贴和津贴。我区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免征个人所得税的补贴、津贴为:
1、独生子女补贴;
2、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
3、出差补助;
4、午餐补助;
5、取暖费;
6、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每月9元)。
企业职工除上述独生子女补贴;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出差补助;误餐补贴和取暖费为免征税款的补贴外,对按国务院、劳动人事部统一规定发给职工的下列津贴、补贴暂免征个人所得税:
1、煤矿工人的下井津贴(入坑费);
2、高温作业保健津贴;
3、有毒、有害工种(岗位)的保健津贴。
除上述已明确的免征税款的津贴、补贴外,各地区、市、县,各单位一律不得随意扩大免征范围。
工资、薪金所得实用税率表
级数 |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 | 税率 | 速算扣除数 |
1 | 不超过500元的 | 5 | 0 |
2 | 超过500原至2000元的部分 | 10 | 25 |
3 | 超过2000元至5000元的部分 | 15 | 125 |
4 | 超过5000元至20000元的部分 | 20 | 375 |
5 | 超过20000元至40000元的部分 | 25 | 1375 |
6 | 超过40000元至60000元的部分 | 30 | 3375 |
7 | 超过60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 35 | 6375 |
8 | 超过8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 | 40 | 10375 |
9 | 超过100000元的部分 | 45 | 15375 |
注:本表所称全月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税法规定,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800元后的余额或者减除附加、减除费用后的余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