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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和《宁夏回族自治区房产税实施细则》的通知》 (宁政办发[2017]178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通知
宁政发[2007]64号
失效
2007年4月20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宁夏回族自治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各市、县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经济发展水平、土地利用状况和地价水平等,合理划分本地区的土地等级,在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税额幅度内制定每一等级土地的具体适用税额标准,并于2007年4月30日前报送自治区财政厅、地税局,由自治区财政厅、地税局审核确认后,统一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合理利用城镇土地,调节土地级差收入,提高土地使用效益,加强土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区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包括各类开发区、各类园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第三条 土地使用税由土地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征收,未设立地方税务机关的市、县(区)由土地所在地的国家税务机关征收(下同)。
纳税人跨市、县(区)使用土地的,由纳税人分别向土地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缴纳土地使用税。
第四条 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
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按下列办法确定:
(一)凡纳税人持有县(含县)以上人民政府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以证书确认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
(二)对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以县 (含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征用土地文件所确认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
(三)既无土地使用证书又无征用土地批准文件的,暂由纳税人按实际使用面积据实向当地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经县级地方税务机关核实确认后计征土地使用税;待土地测量或核发土地使用证后,再按实际占用面积进行调整。
第五条 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由各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市政建设状况、经济繁荣程度等条件,将本地区土地划分为若干等级,并依照本办法所附《宁夏回族自治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表》确定的税额幅度,制定相应的适用税额标准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第六条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外,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按减免税审批程序逐级审核后,由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七条 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季缴纳。分季缴纳的税款应于季度终了后10日内缴纳入库,入库期限最后一日如遇法定节假日可向后顺延。
纳税人年纳税额在2000元(含2000元)以下的土地,实行全年一次性征收;缴纳时间为每年第一季度终了后10日内,入库期限最后一日如遇法定节假日可向后顺延。
第八条 土地管理机关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土地使用权属资料,配合税务机关做好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工作。
第九条 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1988年制定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宁夏回族自治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表
地区 |
地段等级 |
税额标准(元/平方米) |
银川市 |
一等地段 |
12-24 |
二等地段 |
9-18 |
|
三等地段 |
6-15 |
|
四等地段 |
3-12 |
|
永宁县 |
一等地段 |
6-15 |
二等地段 |
4-12 |
|
三等地段 |
2-6 |
|
贺兰县 |
一等地段 |
6-15 |
二等地段 |
4-12 |
|
三等地段 |
2-6 |
|
灵武市 |
一等地段 |
6-15 |
二等地段 |
4-12 |
|
三等地段 |
2-6 |
|
石嘴山市 |
一等地段 |
8-20 |
二等地段 |
6-18 |
|
三等地段 |
4-12 |
|
四等地段 |
2-8 |
|
平罗县 |
一等地段 |
6-15 |
二等地段 |
4-12 |
|
三等地段 |
2-6 |
|
吴忠市 |
一等地段 |
6-15 |
二等地段 |
4-12 |
|
三等地段 |
2-6 |
|
同心县 |
一等地段 |
3-9 |
二等地段 |
1-3 |
|
红寺堡开发区 |
一等地段 |
3-9 |
二等地段 |
1-3 |
|
青铜峡市 |
一等地段 |
6-15 |
二等地段 |
4-12 |
|
三等地段 |
2-6 |
|
盐池县 |
一等地段 |
3-9 |
二等地段 |
1-3 |
|
中卫市 |
一等地段 |
5-15 |
二等地段 |
4-12 |
|
三等地段 |
2-6 |
|
中宁县 |
一等地段 |
4-12 |
二等地段 |
2-6 |
|
海原县 |
一等地段 |
2-9 |
二等地段 |
1-3 |
|
固原市 |
一等地段 |
4-12 |
二等地段 |
2-6 |
|
三等地段 |
1-3 |
|
西吉县 |
一等地段 |
3-9 |
二等地段 |
1-3 |
|
隆德县 |
一等地段 |
3-9 |
二等地段 |
1-3 |
|
泾源县 |
一等地段 |
3-9 |
二等地段 |
1-3 |
|
彭阳县 |
一等地段 |
3-9 |
二等地段 |
1-3 |
注:各市、县在《宁夏回族自治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表》确定的税额幅度内,制定本行政区域的税额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