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国家税务局、银川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
银国税发[2016]54号
全文有效
2016年4月5日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部门(单位):
为认真贯彻执行《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实施办法的公告》(宁国、地税公告2016年1号),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规范我市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工作,现将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为进一步支持中小企业发展,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我市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行业应税所得率原则上按《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实施办法的公告》第八条规定的幅度标准下限执行。
二、新办企业申请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且不具有《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实施办法的公告》第四条规定情形的,主管税务机关可按核定征收方式进行管理,在首个纳税年度原则上按照所属行业最低收入幅度标准确定。
三、主管税务机关在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时,要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确定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应督促实行核定征收的纳税人建账建制和准确进行会计核算,引导纳税人向查账征收方式过渡,对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纳税人,要及时调整征收方式,实行查账征收,防止纳税人通过核定征收人为降低税负。
四、要加强国、地税合作,对国、地税共管户联合开展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工作,统一规范应税所得率标准,确保同一地区、同一行业、同等规模的纳税人税负一致。
五、主管税务机关已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国税发[2008]30号)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的通知(宁国税发[2008]74号)规定完成鉴定工作的,自2016年3月9日以后,应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实施办法的公告》和本通知明确的事项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