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简并纳税人申报缴税次数的通告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通告2016年第2号
全文有效
2016年1月19日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办发[2015]56号)精神,最大限度的方便纳税人申报缴税,着力解决纳税人办税多次跑、纳税成本较高等问题,不断提高纳税服务水平,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按照税收有关规定,兼顾财政收支影响程度,决定自2016年1月起,合理简并纳税人部分税种的申报缴税次数。现通告如下:
一、增值税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仍按月申报缴税;增值税小规模企业纳税人仍按季申报;个体工商户起征点以上纳税人由按月申报改为按季申报缴税;个体工商户起征点以下,且领用发票的纳税人由按月申报改为按季度申报,未领用发票的纳税人由按月申报改为按年度申报。随同增值税附征的其他税费,以及需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申报期限与增值税相同。
小规模纳税人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自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次月起,调整为按月申报缴税。
二、消费税
对烟草、成品油、白酒生产企业纳税人仍实行按月申报缴税,其余消费税纳税人由按月申报改为按季申报缴税。随同消费税附征的其他税费的申报缴税期限与消费税相同。
三、企业所得税
由国税机关确定的重点税源企业纳税人按月预缴申报,其余纳税人按季预缴申报,按年汇算清缴。
四、地方税费(未分设地税局地区)
(一)营业税。由国税机关确定的重点税源企业纳税人仍按月申报缴税,其余营业税单位纳税人按季申报缴税。个体工商户起征点以上纳税人由按月申报缴税改为按季申报缴税;个体工商户起征点以下,且领用发票的纳税人由按月申报改为按季度申报,未领用发票的纳税人由按月申报改为按年度申报。随同营业税附征的其他税费、以及需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的申报期限与营业税相同。
(二)房产税。对年纳税额1万元以下(含1万元)的房产税纳税人,纳税人可以自愿采取全年一次性申报纳税,申报缴纳期限为每年第一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
(三)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年纳税额1万元以下(含1万元)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纳税人可以自愿采取全年一次性申报纳税,申报缴纳期限为每年第一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
五、其余税费种
其余税费种的申报缴税期限不变。
六、首次申报税款所属期及缴税期限
纳税人首次按季申报的税款所属期为2016年1月1日至33月月31日,申报缴税期限为2016年4月1日- 18日;首次按半年申报的税款所属期为2016年1月1日至6月30日,申报缴税期限为2016年7月1日-18日;首次按年申报的税款所属期为201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申报缴税期限为2017年1月1日- 18日(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除外)。
特此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