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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政发[2001]57号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生产型出口企业出口退税实行“先征后退”办法的通知

09-29 宁政发[2001]57号 我要评论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生产型出口企业出口退税实行“先征后退”办法的通知

宁政发[2001]57号

全文有效

固原行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为了更好地利用国家鼓励企业出口的财税政策,促进我区外向型经济的发展,保持税收收入稳定增长,现将生产型出口企业退税办法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我区生产型出口企业的出口退税,仍执行“先征后退”办法;
  二、按照《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对实行“先征后退”退税办法的生产型企业外销货物实现的增值税,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三、国税部门要认真贯彻出口退税政策,按规定及时办理企业退税,在退税指标的使用方面,优先安排生产型出口企业,确保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开展,切实把国家出口退税政策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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