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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地税〔所〕发[1995]98号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机动出租车驾驶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机动出租车驾驶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宁地税〔所〕发[1995]98号

全文有效

1995.05.15

各市、县地方税务局、有关县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5〕05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机动出租车驾驶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1、对企事业单位(包括出租汽车经营单位)将车承包或承租给个人经营的,凡承包、承租人按合同(协议)的规定,只向发包、出租方交纳一定费用后,其余经营成果归个人所有的,其所得可比照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征税。凡承包、承租人对汽车运营成果不拥有所有权,仅是按合同(协议)规定取得一定所得的,其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比照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征税的,可仍按自治区税务局宁税发〔1993〕627号文确定的交通运输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3、各市县如在规定范围内调整交通运输计算率的,应报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备案。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自治区地税局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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