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站

首页 > 法规 > 宁夏  >  宁财〔税〕发[1994]562号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野外津贴等暂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宁财〔税〕发[1994]562号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野外津贴等暂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野外津贴等暂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宁财〔税〕发[1994]562号

全文有效

1994.12.08

各行署财贸处、各市、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有关国家税务局:

      近据一些地区和部门反映,电力施工等部门发放的特殊岗位津贴在缴纳(征收)个人所得税时,是否作为免税所得予以扣除,为了避免地区和单位之间出现执行政策的差异,同时考虑到电力施工、地质、地矿、测绘、勘探等部门的工作比较特殊、辛苦,经研究对上述单位按国家统一规定发放的特殊岗位津贴、补贴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免征的特殊岗位津贴、补贴如下:

      1、高空津贴;

      2、野外津贴;

      3、流动施工津贴。

      除上述明确的免征税款的津贴、补贴外,各地区、各单位一律不得随意扩大免征范围。

附件:
    分享:

    微信

    猜你喜欢

    小编推荐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