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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财〔税〕发[1994]449号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地方税务局关于拖拉机、非机动车等个体运输业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地方税务局关于拖拉机、非机动车等个体运输业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

宁财〔税〕发[1994]449号

全文有效

1994.09.12

银川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报来银税函发〔1994〕003号“关于拖拉机、非机动车等个体运输业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请示报告”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二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八条第(二)项规定,现就拖拉机、非机动车等个体运输业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批复如下:

      一、凡拥有汽车(含农用汽、柴油车)拖拉机(含小四轮、手扶)、三轮汽(柴)油车等机动车辆的个人,从事个体客货运输取得的收入,应按“交通运输”行业附征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对履带式拖拉机、推土机、装载机、挖掘机等机动车辆,凡从事工程作业取得的收入,应按“服务业”的附征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取得的收入,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利用非机动车(指人力车、三轮车、畜力车等)从事客、货运输或搬运业务取得的收入,应按“服务业”的附征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四、从事电动玩具车、碰碰车、转马、蹦蹦床、转椅、旋转车、娱乐小火车等取得的收入,应按“娱乐业”的附征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五、未按规定领取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从事上述业务取得的收入,应一律按5%的附征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六、个人用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或他人的机动车辆,非机动车辆等以承包、租赁等方式从事 以上业务取得的收入,并单独核算,其收入不全部纳入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或他人的收入总额的,应按照上述颁发缴纳个人所得税。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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