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银川市税务局2019年度银川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灵活就业人员个人缴费通知
全文有效
2018-9-3
银川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个人缴费参保人员:
为确保银川市广大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个人缴费参保人员医保待遇的连续享受,我市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开始收缴2019年度全年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现将缴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缴费对象
凡以个人缴费方式参加银川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且按规定连续缴费至2018年12月31日的参保人员,均为本次缴费对象。缴费对象应持本人《银川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个人缴费参保手册》和二代身份证原件(或社会保障卡)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地点缴费。
二、缴费时间、地点和标准
(一)缴费时间: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18年12月25日
(二)缴费方式 :
1、兴庆区、金凤区、西夏区中国银行各营业网点。
2、兴庆区、金凤区、西夏区农业银行各营业网点。
3、兴庆区、金凤区、西夏区邮政储蓄银行各营业网点。
4、银川市税务局社保费征收大厅(现金、刷卡均可)地址:银川市民大厅C1厅税务局社保费征收窗口
5、批量扣费:缴费人可到市民大厅C1厅或宁夏银行市内各网点签订“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委托银行代缴税(费)款三方协议书”即可缴费。
6、网上缴费:登陆宁夏回族自治区网上税务局(https://etax.ningxia.chinatax.gov.cn),点击“灵活就业社保缴纳”后按提示进行缴费。
7、自助缴费机缴费:
(1)银川市民大厅B1、C1厅;
(2)国家税务总局银川市兴庆区税务局大厅:兴庆区上海东路杞福巷。
(3)国家税务总局银川市西夏区税务局大厅:西夏区丽子园北街贺兰山路口向北300米。
(三)缴费标准:按照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自治区级统筹管理的意见》(宁政发【2016】101号)中“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按本人申报工资收入的10%一次性缴纳”文件规定和《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 关于2018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及福利待遇计发有关问题的通知》(宁人社发【2018】70号)规定,根据自治区统计局公布的2017年度自治区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6064.92元)的60%计算,本次我市灵活就业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最低核定标准为:4366.80元(3639.00×10%×12个月=4366.80元)。如果不选择最低档缴费的参保人员可以携带本人《银川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个人缴费参保手册》和二代身份证原件(或社会保障卡)到社保经办大厅核定缴费档次后,按照税务局提供的缴费方式缴费。
三、重要提示
(一)在上述规定时间内不缴纳职工医疗保险费的,从2019年1月1日起按中断缴费处理,停止支付职工医疗保险待遇。中断缴费后续保的,保险待遇生效时间相应推迟6个月。
(二)本次缴纳的职工基本医保费为2019年全年(1月—12月)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以后年度,参保人员应在每年规定时间内缴纳下一年度的职工基本医保费,具体缴费时间详见每年缴费公告。
咨询单位及电话:
银川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0951—5555146
银川市税务局社保费征收大厅 0951—5555199
银川市兴庆区社保局 0951—6714816
银川市金凤区社保局 0951—5555256
银川市西夏区社保局 0951—21759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