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站

首页 > 法规 > 青岛  >  青国税函[2003]125号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若干增值税管理问题的批复

青国税函[2003]125号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若干增值税管理问题的批复

09-29 青国税函[2003]125号 我要评论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若干增值税管理问题的批复

青国税函[2003]125号 

全文有效

2003年5月27日

市北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增值税管理若干问题的请示》(青国税北[2003]33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的免税问题。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78号)第一条规定,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为此,对具备免税资格的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虽没有使用“山东省××市废旧物资销售统一发票”,仍可按税收政策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对企业未使用“山东省××市废旧物资销售统一发票”问题,应按普通发票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二、关于一般纳税人暂认定问题。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明电[1993]52号通知规定,对新开业的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企业,在国家税务总局没有新规定之前,仍按现行政策规定时限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三、关于对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标准的掌握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按会计制度和税务机关的要求准确核算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

  四、关于“收购发票”的填写要求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收购发票”应只限于在青岛市市区内(或青岛市各市范围内)开具。对企业到外地(市区外或各市外)收购的农业产品,不得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空白发票在当地开具,企业应取得当地农业生产者收取货款的相应证明后,回企业所在地开具“收购发票”,并将上述证明附后备查。“收购发票”的其他填写要求仍应按《青岛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农业产品收购统一发票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此复。

附件:
    分享:

    微信

    猜你喜欢

    小编推荐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