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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国税流[1997]66号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虹口区民福企业有关增值税征收办法问题的批复

09-29 沪国税流[1997]66号 我要评论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虹口区民福企业有关增值税征收办法问题的批复

沪国税流[1997]66号

全文有效

1997年6月9日

  你局虹税发[1997]字第19号《关于对民福企业增值税征收办法的请示》收悉。经了解和研究,现将有关征收办法的问题批复如下:

  一、对一个民政福利企业内部既有自行生产货物的销售,又有外购商品销售业务的,其整个企业的进项税款无法按上述两个部分单独核算的,其进项税款的分配应按上述两个部分各自占总的销售额的比例来分拆。

  二、根据你局来文要求,我们着重调查了残联下属的树光实业公司。该公司既从事货物生产,又有商品买卖业务,除公司本部正常业务外,另挂靠九个独立核算的生产厂和一个纺织品供应站。公司不设总帐,分支机构单独核算,独立经营,并有完整报表,工业、商业完全可以分别纳税。但是对这种典型挂靠民政福利的企业,应立即停止执行即征即返政策,并加以整顿。

  三、对民政福利企业即征即返增值税,必须严格按规定申报、审核,同时请分局对类似树光实业公司的民福企业重新进行清查,并取消年鉴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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