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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地税地[1997]36号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列入土地空转试点的工商企业集团缴纳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

09-29 沪地税地[1997]36号 我要评论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列入土地空转试点的工商企业集团缴纳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

沪地税地[1997]36号

全文有效

1997年5月29日

  根据市人民政府沪府发[1995]60号《关于盘活工商企业国有房地产试点的实施办法》中关于“空转期间,试点企业集团仍须按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费”的规定,列入土地空转改革试点的各个集团仍须按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虽然土地使用权集中归集团所有,而实际使用土地仍是集团所属企业,因此,土地使用税仍由集团所属企业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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