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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国税外[2008]29号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服务贸易对外支付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09-29 沪国税外[2008]29号 我要评论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服务贸易对外支付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沪国税外[2008]29号

全文有效

2008年3月26日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服务贸易对外支付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19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各分局应认真核对《备案表》及相关合同、协议并按规定编号,在《备案表》上签章的同时,做好台账并将《备案表》录入信息系统。对不予征税或减、免税项目,应严格按规定程序报分局局长审核。各分局应指定专人,及时进行信息比对,对办理备案手续后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纳税申报手续的企业,应按征管法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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