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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财法[2008]9号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调整大型非公路矿用自卸车及其关键零部件原材料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09-29 沪财法[2008]9号 我要评论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调整大型非公路矿用自卸车及其关键零部件原材料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沪财法[2008]9号

全文有效

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财政部关于调整大型非公路矿用自卸车及其关键零部件原材料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08〕20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企业如需经由我局向财政部提出申请享受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可直接将申请材料报送我局转报财政部,亦可将申请材料报送至主管财政局或税务分局后交由我局转报财政部。申请材料的具体内容,按财关税〔2007〕11号文附件2的要求办理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八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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