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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税稽[2001]27号上海市浦东新区国家税务局、上海市浦东新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变更和注销税务登记若干规定的补充通知

09-29 浦税稽[2001]27号 我要评论

上海市浦东新区国家税务局、上海市浦东新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变更和注销税务登记若干规定的补充通知

浦税稽[2001]27号

全文有效

各税务分局:

为进一步规范税收户管管理工作,加强对变更税务登记和注销税务登记纳税人的税收监控管理,根据区局2001年税收工作会议精神和进一步理清税收户管,摸清征管家底,规范征管操作的工作要求,针对目前变更和注销税务登记工作中出现的不规范情况,特对此两项工作的有关规定做如下补充通知,请贯彻执行。
一、变更税务登记的权限规定
1.除外高桥保税区范围的征管户和个体工商业户外,内资企事业单位涉及税务登记证(包括注册税务证)内容的变更,一律到区局税务登记中心办理变更手续。
2.外商投资企业涉及税务登记证(包括注册税务证)内容的变更,到区局税务登记中心办理变更手续,由区局税务登记中心受理审核后,统一到市外税分局办理制证手续后发企业。
3.涉及税务登记证以外的内容,由各分局综合税务所上报分局户管管理部门提请更改,分局户管管理部门在小型机中更改后,及时通知税务所。
4.个体工商业户变更税务登记手续仍然到各分局登记所在地办理。
二、关于在分局范围内跨所管辖的变更规定由于分局征收管理和发票管理在一个系统内,因此,分局范围内移户手续相对简便。
1.纳税人到区局税务登记中心办理变更手续。
2.分局稽管科接到登记中心转来资料后,及时调整小型机电脑编码,通知移出税务所列出户管资料清册,随户管资料送稽管科。
3.迁出税务所对纳税户的移户要求拟写签报,注明税收缴纳、发票结存情况及其他未办结的涉税事项等内容,报分局稽管科。
4.分局稽管科开出户管征管通知书,通知接受税务所实施征管,并将资料移送接收税务所。
三、关于对新区范围内跨分局征管的变更规定注销税务登记包括纳税人歇业注销和纳税人迁移注销(指跨征收分局)。目前,各分局在对纳税人迁移注销的操作程序不尽一致,迁出和接收的手续不完备,致使有些工作衔接不上,同时考虑到新区范围内的税务分局在征管上既有相对独立性,又具有一定的统一性,既要保证税收征管的连续和税收政策的稳定,又要保证纳税户管的有序移动。因此,新区范围内跨分局移户手续与移往外区、县手续是有区别的,现对新区范围内跨分局征管移户的操作规定明确如下。
1.纳税人到原征管分局受理窗口提出迁移注销申请,窗口受理人员开出工作转办单,通知税务所对迁移注销户进行清税检查,发票管理所对迁移注销户进行发票清理,完成金税卡抄税工作,收回金税卡、IC卡等防伪税控所需的证、卡。
2.原征管分局对纳税人办妥一切清理手续后,开出《纳税人迁移通知书》(表一),交迁移纳税人。迁移纳税人凭《营业执照》、原税务登记证正,副本、《纳税人迁移通知书》等有关资料,到税务登记中心办理税务登记手续,税务登记中心按纳税人迁移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手续。
3.原征管分局在开出《纳税人迁移通知书》的同时将移出企业上年度及当年的户管资料整理后,开出《纳税人税收征管档案资料移交清单》(表二),列清需移交资料及原享有的税务待遇,报区局税务登记中心,由中心转交接收分局(移往外区、县的同样应移交户管资料,由区局税务登记中心统一移送有关区、县)。
4.接收分局收到登记中心转来迁移户资料后,对迁移来的纳税户承认原已认定(评定)的税务待遇。
四、注销审批权限调整的规定考虑到财税分设后,部门职能的更新明确,税务部门对列收列支政策不再受理,因此,对上年度纳税总额50万以上的注销户(包括迁移)不需上报区局审批。
上述补充规定从2001年4月1日起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区局联系。
附件:1.纳税人迁移通知书(表一)(略)
2.纳税人税收征管档案资料移交清单(表二)(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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