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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税稽[2001]28号上海市浦东新区国家税务局、上海市浦东新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对税务登记户管信息资料进行清理的通知

09-29 浦税稽[2001]28号 我要评论
上海市浦东新区国家税务局、上海市浦东新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对税务登记户管信息资料进行清理的通知

浦税稽[2001]28号

全文有效

2001年3月28日
各税务分局:
  为厂加强税收基础管理工作,逐步实现税收户管信息共享,保证户管信息资料的上下统一、完整,为税收征管提供第一手资料,真正做到家底清、数据准、信息新,在征管中发挥“耳聪目明”的作用,区局决定对新区户管信息资料进行一次全面清理。目前各分局存在税收户管基础信息资料不全面、不完整和户管标识不尽一致,以及户数不清的情况,严重影响各项税收征管工作的开展。为此,区局要求各分局对小型机中内存的税收户管有关信息资料进行全面核对,并进行修改更新;对小型机中户管资料信息的户管标识按区局统一规定进行一次全面清理。现将此次清理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各方配合。
  这次户管清理工作是新区税务局建局以来规模最大,涉及面最广的一次户管清理,工作任务十分艰巨,各分局应由一名分管局长重点抓此项工作,明确稽管科作为这次工作的牵头和组织落实部门,具体协调和抓好此项工作。分局要根据本单位部门分工情况,把户管清理工作中的《信息表》的发表、收表、审核、计算机数据核对、修改、录入等各项工作落实到有关科所和部门,从组织安排上有效地保证这次户管清理工作任务的完成。
  二、宣传发动,全面落实。
  户管清理工作涉及到所有内外资企事业单位纳税人,需要纳税人支持和配合,因此做好宣传发动工作是搞好户管清理工作的关键。第一,新区税务各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通力合作,精心组织,有步骤地开展工作。第二,利用办税服务厅的电子大屏幕、触摸屏、告示栏等各种宣传媒体进行宣传,使纳税人对加强户管基础资料管理,提高申报质量有充分的认识。第三,税务部门的各受理窗口,对纳税人要加强服务,多做宣传解释,在保证做好日常征收管理工作的同时,按质按量按时完成户管清理工作。
  三、户管基础信息资料的清理要求。
  1.各分局在4月份的税收报缴期内向纳税户分发《企事业单位基础信息表》(填表说明)和通知,请纳税户如实填列企业最新的基础信息并附有关证照复印件,在4月20日前送所属税务所。
  2.各税务所在4月30日前将《企事业单位基础信息表》内容与证照复印件核对无误后,造具清册,报分局户管管理部门。
  3.分局户管管理部门在5月20日前逐户将纸质资料核对小型机中的信息,如有差异应及时修正,做到户管信息内容最新化。
  4.在核对、清理户管数据资料的同时,对各类“暂挂户”的信息资料也要相应的进行一次清理,对“非正常户”按浦税稽[2000]43号文规定程序进行清理,按规定在计算机内做好“非正常户”标设,记录完整的各种欠税、欠票情况。
  5.各分局在5月份(6月1日上报)的户管数据传递中,应为核对、修正后的最新数据信息。
  6.各分局对《信息表》及有关资料要进行装订归档,以备检查。
  四、户管标识统一设定要求。
  1.一般纳税人标识
  “A”为一般纳税人;“B”为小规模纳税人;“C”为限期改正企业;“D”为双停企业,即未参加一般纳税人年检的企业。
  2.正常纳税户标识
  “0”为正常户;“1”为注销户;“2”为非正常户。
  (1)注销户标识
  注销户主要分四种情况:“01”正常解散、破产、撤销;“02”迁到外区;“03”工商吊销执照;“04”其他。
  (2)非正常户标识
  非正常户分四种类型:“A”为停业请假户;“B”为长期不申报户;“C”为待歇业户;“D”为一年以上未申报户(即死户)。
  3.信用等级标识
  “A”为评定为A类信用等级的纳税户;“B”为评定为B类信用等级的纳税户;
“C”为评定为C类信用等级的纳税户。
  4.重点户标识
  “Y”表示重点户,指上年上缴税款总额在50万元以上的纳税企业;“N”表示非重点户。
  5.申请核发税务情况标识
  “1”为发税务登记证的企业;“2”为发注册税务登记证的企业。
  6.核算方式标识
  “0”为非独立核算;“1”为独立核算。
  五、户管基础信息的检查
  区局将在5月底组织开展对各分局户管清理工作的完成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的内容包括:发表户数,收表户数,纸质资料与小型机数据资料信息的一致性,各类标记的准确性,并将检查结果列入年终考评。
  户管数据资料的完整、准确,是实现户管联网,数据共享的前提,各分局必须严格按照通知规定开展户管清理工作。
  特此通知。
附件:1.企事业单位基础资料信息表
  2.通知
  3.填表说明
附件2:上海市浦东新区国家税务局、上海市浦东新区地方税务局通知
  2001年3月15日
各位纳税人:
  为加强税收征收管理,加强税务部门和纳税人之间的联系和沟通,使税务部门能
更好地为广大纳税人服务,新区税务局决定对纳税人的户管信息资料进行一次全面核对更新。请广大纳税人如实填写《企事业单位基础资料信息表》,要求自领表之日起十天内送交所属分局税务所专管员审核,同时携带以下资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税务登记证件复印件;
  3.开户行许可证复印件;
  4.企业代码证书复印件;
  5.法人代表人,经办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特此通知
附件3:填表说明
  一、“纳税人名称”按营业执照、事业单位证书、社会团体证书上的“名称”填写,无上述证照的单位按批准单位设立的证件、文件、证明上的名称填写。
  二、“单位统一代码”按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全国统一代码证书上的“代码”填写。
  三、“核算方式”按“独立核算”和“非独立核算”划分填写。
  四、“登记注册类型”按“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合作企业”、“国有联营企业”、“集体联营企业”、“国有与集体联营企业”、“其他联营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私营独资企业”、“私营合伙企业”、“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私营股份有限公司”、“其他企业”、“其他”划分填写。
  五、“所属行业”填写行业名称,按下列行业类型划分填写:农林牧渔业,采掘业,制造业,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地质勘查业、水利管理业,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讯业,批发和零售贸易、餐饮业,金融、保险业,房地产业,社会服务业,科教文卫业,其他行业。
  六、“主管部门”指纳税人的上一级主管部门;若无“主管部门”,则不需填写。
  七、“隶属关系”按中央企业、市属企业、区属企业、县届企业、乡镇属企业、村属企业、外地来沪企业、其他企业划分填写。
  八、“注册地址”按营业执照或其他批准单位设立的有效证件、文件、证明上的“地址”填写。
  九、“生产、经营地址”指纳税人的实际生产经营地址,该地址不论是否与“注册地址”一致,均要填写。
  十、“邮政编码”、“电话”或“联系电话”按表上的不同地址或住所所在地的邮政编码、电话或联系电话填写。
  十一、“经营方式”按生产、批发、零售、加工、代购、代销、服务等方式填写。
  十二、“从业人数”填写本单位的所有从业人员(包括临时聘用)的人数。
  十三、“生产经营范围”按营业执照或实际生产经营范围的内容填写。
  十四、“董事长”、“总经理”填写董事长以及总经理的姓名。
  十五、“法人代表(负责人)”按营业执照或其他批准单位设立的证件、批文上的内容填写。
  十六、“财务负责人”指纳税人的财务会计主管,“办税人员”指经税务机关培训合格并核发合格证书的办税人员。
  十七、“开户银行情况”按以下内容填写:纳税人必须将所有开户银行情况填报税务机关,并要求将基本账户、纳税专户开户行情况与其他开户行情况分列填写。
  十八、“注册资本”按营业执照等证件、证明、文件上的内容填写。
  十九、“投资总额”按纳税人实际投资额填写。
  二十、“注册资本投资来源情况”按验资单位出具的“验资报告”或其他有效证件、批文上的内容填写。其中:投资人是自然人的,填写其身份证件名称、号码;投资人是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的,填写其证件或批文的名称、号码。
  二十一、“工商登记情况”按营业执照上的内容填写,“证件号码”是指营业执照上的“注册号”。
  二十二、“事业单位登记情况”按人事部门核发的事业单位证书上的内容填写。
  二十三、“社会团体登记情况”按民政部门核发的社会团体证书上的内容填写。
  二十四、“其他部门批准情况”是指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人事部门、民政部门以外的其他部门批准单位设立情况。
  二十五、“总机构登记信息情况”由总机构的所属分支机构在申办税务登记时填写。
  二十六、“分支机构登记信息情况”由总机构在申办税务登记时填写其所属分支机构的情况;若不够填写,则按表格要求的内容附页填报。
  二十七、“E-mail地址”是指纳税人如属上网单位并有具体网址的,须填写“E-mail”的详细地址。
  二十八、“事业单位预算管理形式”按财政部门批准的收支形式,在对应的栏目里打“√”。
  二十九、“收费许可情况”按以下内容填写:凡纳税人有属于财政、物价部门批准收费的,应填写收费许可证件名称、所有收费项目名称和标准的情况;若不够填写,则按表格要求的内容附页填报。
  三十、“备注”栏根据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填写。
  三十一、本表一式三份,纳税人填写完毕经税务机关审核后,纳税人留存一份,主管税务机关留存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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