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税政代[2001]6号上海市浦东新区地方税务局税政处关于明确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确定问题的代电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地方税务局税政处关于明确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确定问题的代电通知
浦税政代[2001]6号
全文有效
2001年3月27日
各税务分局、稽查大队:
浦税政[2001]15号文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下发以后,部分分局来电要求明确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确定问题,经请示市局与区局调研后明确如下:
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登记成立的企业,为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
2.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登记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为个人合伙企业。
3.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登记成立的私营独资、私营合伙性质并取得“营业执照”的企业,为个人独资或合伙企业。
4.经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批准成立的负无限责任和无限连带责任的其他个人独资、个人合伙性质的机构或组织,按个人独资企业或个人合伙企业确定。
5.因企业改制后登记为私营企业的,对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企业,仍按私营企业确定;对取得“营业执照”的企业,按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确定。
各分局在执行过程中,如遇有个别企业难以确定的,可就户签报上报区局审核确定。
特此通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