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税政[2001]39号上海市浦东新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市国税局《关于对上海巨东电子有限公司能否按小规模纳税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市国税局《关于对上海巨东电子有限公司能否按小规模纳税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浦税政[2001]39号
全文有效
2001年3月26日
各税务分局、稽查大队:
现将上海市国家税务局沪税流[2001]69号文《关于对上海巨东电子有限公司能否按小规模纳税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转发给你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条规定;“一般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二)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但不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
请严格按《实施细则》及市局文件的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