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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税政[2001]32号上海市浦东新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市国税局转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承接国外修理修配业务增值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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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市国税局转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承接国外修理修配业务增值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浦税政[2001]32号
全文有效
2001年3月14日
各税务分局、稽查大队:
现将上海市国家税务局沪税流[2001]49号文《关于转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承接国外修理修配业务增值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转发给你们,1994年1月1日以后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承接国外飞机修理修配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的具体审批由各分局进行。企业在申请免征增值税时需报送下列资料:
1.企业申请;
2.修理修配合同;
3.相应期间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应交税金明细表;
4.相应期间的增值税申报表;
5.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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