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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税外[2001]27号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情报交换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及本市实施意见的通知

09-29 沪税外[2001]27号 我要评论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情报交换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及本市实施意见的通知
沪税外[2001]27号
失效
2001年3月13日
各区县税务(分)局,各直属分局,浦东新区税务局:
  近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情报交换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1]3号),现将该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单位对税收情报交换工作应予高度重视,要根据通知要求和《规程》规定,在涉外税收部门配备人员,严格按照有关程序和保密规定,做好税收情报交换管理工作。
  二、各单位在收到市局转来的情报后,如核查中发现不属本局管辖或已迁移的,应在一周内退回市局,并说明情况,由市局批转有关主管税务机关。
  对涉及漏征漏管户的税收情报,接受单位应先行查处,回复市局,然后根据税收管辖填写《税收情报核查情况通知书》(附件二)及时通知主管税务机关将其纳入征管范围。
  对因地址不详、错误或纳税人出国等原因,确实无法找到情报中所列纳税人的,有关单位应在核查报告中作出说明。
  三、各单位在收到市局转来的各类情报后,应按《规程》第四章的执行程序认真组织核查、处理,并按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市局报送核查报告及有关资料,其中自动情报核查应附"核查统计表"(见《规程》样式四)。
  四、年度终了后20日内,各单位应向市局报送本年度税收情报交换工作总结;内容包括:
  1.填写《税收情报交换汇总表》(见通知附件);
  2.根据情报交换工作的实践和体会,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3.情报查处过程中涉及的典型案例和工作经验。
  五、各单位在税收征管工作中,对需要根据税收协定获得境外税收情报的,可根据《规程》第五章的执行程序及格式,以正式公文上报市局,由市局报请总局办理情报交换事宜。
  六、各单位在贯彻本《规程》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市局报告。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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