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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税政[2001]33号上海市浦东新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市地税局《关于加强本市个人所得税税收信息录入、传送和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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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市地税局《关于加强本市个人所得税税收信息录入、传送和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浦税政[2001]33号
全文有效
2001年3月13日
各税务分局、稽查大队:
  现将上海市地方税务局沪税所二[2001]1号文《关于加强本市个人所得税税收信息录入、传送和管理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结合浦东新区情况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执行。
  一、各单位应严格按照沪税所二[2001]1号文中有关《个人所得税税收通用缴款书》(以下简称税单)的填制要求及区局计会处的操作要求,按规范开具税单。对个人所得税的应税项目、应纳税所得额、税率、税额及所属时间等均要按规定填列。对查补的税单,请各单位加盖“查补”字样的图章,图章请各单位自行印制。对查补的汇总税单,各单位不得开具情况表。
  二、各分局征收所应将2001年1月底前已开具的《上海市购房者个人所得税情况表》(以下简称情况表),在2001年2月底前,组织力量输入市局下达的专用软件。
  三、各分局应于2001年2月底前,将2001年1月底前入库的个人所得税数据信息(个人税单、情况表),由征收所通过网络传送至区局信息中心,由区局信息中心按市局规定传送至市局。
  四、从2001年3月1日起,各分局每月5日至9日,将上月本分局个人所得税入库数据(个人税单)和上月开具的情况表及市局要求传送的其他相关信息,由征收所通过网络传送至区局信息中心,由区局信息中心按市局规定传送至市局。
  五、各分局应按浦税政代[2001]1号《代电通知》第三点要求,继续做好情况表的开具工作。情况表应分月按年开具。凡扣缴单位为购房者申请开具情况表,须提供购房合同、购房发票、购房者身份证、个人所得税申报表、汇总缴纳的税单(均为复印件)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并要在情况表上加盖扣缴单位公章。各分局相关税务所要加强对情况表的初审,税政科要按规定进行复审,在此基础上分别加盖税务所与税政科的公章,以便纳税人将情况表(第二联)作为申请退税纳税凭证之一。
  鉴于上述工作时间紧、任务重,且涉及征收所、计算机管理科、税政科等部门,因此各分局要加强组织领导,搞好内部协调,共同做好这项工作。在工作中如遇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与区局相关职能部门联系。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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