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税政[2001]27号上海市浦东新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市国税局关于外商投资性公司出口税收问题《通知》的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市国税局关于外商投资性公司出口税收问题《通知》的通知
浦税政[2001]27号
全文有效
2001年2月26日
各税务分局、稽查大队:
现将上海市国家税务局沪国税进[2001]2号《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性公司出口税收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分局应尽快将文件精神通知符合退税条件的外商投资性公司,督促其近期内前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办理出口货物退税登记手续。
二、出口企业如发生撤并、变更情况的,应于批准撤并、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进出口税收管理处办理注销或变更退税登记手续。
特此通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