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税流[2001]49号上海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承接国外修理修配业务增值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承接国外修理修配业务增值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沪税流[2001]49号
全文有效
2001年2月28日
近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承接国外修理修配业务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1]104号),内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国税发[1994]31号)第十六条的规定,1994年1月1日以后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承接国外飞机修理修配业务取得的收入,免予征收增值税”。现转知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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