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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地税二[1999]28号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有关储蓄存款利息个人所得税征收的有关文件的通知》

09-29 沪地税二[1999]28号 我要评论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有关储蓄存款利息个人所得税征收的有关文件的通知》

沪地税二[1999]28号

全文有效

1999.10.18

根据国务院提出的议案,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于1999年8月30日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决定开征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并颁布了《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

为加强本市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8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切实做好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9)18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人登记工作的紧急通知》[国税发(1999)188号]转发给你们,希严格按照文件精神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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