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地方税务局转发《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使用有关个人所得税统计报表的通知》的通知
浦税政[2001]29号
全文有效
2001.03.05
各税务分局、稽查大队:
现将上海市地方税务局沪税所二便[2001]7号文《关于使用有关个人所得税统计报表的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新区情况,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执行:
(1)各单位要按规定认真填写有关数据,并要与各征收部门上报给区局计会处的口径相吻和。(2)本通知所附报表,其上报口径均为财政年度入库数(含查补数,但不包括滞纳金、罚款)。(3)各单位应于次月12日前将月报表、每季度后12天内将季报表上报区局税政处,并加盖单位公章。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地方税务局所得税二处关于使用有关个人所得税统计报表的通知
2001年2月20日 沪税所二便[2001]7号
各区、县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为了及时正确地掌握和了解本市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情况,进一步规范个人所得税的统计报表,为制定政策和领导决策提供真实、可靠的依据,现按照简要、归并的原则,对原有关个人所得税的各类统计报表进行调整,调整后的个人所得税统计报表共有六种,具体种类、表式及填报要求详见附件,并从2001年1月1日起正式使用。
请各区、县、分局尽快落实具体部门和人员负责此项工作。原有关个人所得税的各类统计报表停止使用。
特此通知。
附件:
1.《个人所得税征收月报表》(略)
2.《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月报表》(略)
3.《个体经济个人所得税征收月报表》(略)
4.《个人所得税行业征收情况月报表》(略)
5.《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月报表》(略)
6.《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季报)(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