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浦东新区税务局税政处关于已缴个人所得税的纳税凭证的代电通知
浦税政代[2001]1号
全文有效
2001.01.09
各税务分局:
为进一步落实有关购房者个人所得税税基抵扣的优惠政策,简化操作程序,方便纳税人,根据市局电话通知精神,结合浦东新区实际,提出如下工作要求:
一、各分局应将2000年度开具的“上海市购房者已缴个入所得税情况表”(以下简称“情况表”)一式两联的第二联,在今年1月31日之前下发给纳税人,作为纳税人在2月1日起申请办理退还以往年度已缴个人所得税的纳税凭证之一。
二、各分局应将上述“情况表”的第一联的内容,按市局相关要求在规定时间内输人专用软件,以备“上海市购房者个人所得税抵扣结算处”退税审核。有关软件下发、人员培训及操作要求待市局明确后再通知。
三、自2001年元月1日起,纳税人购房后应按原有规定申请开具个人税单,但对纳税人购房后因故未及时申请开具个人税单的,如纳税人提出申请要求开具“情况表”,各分局应严格审核,按规定可继续开具“情况表”,并将第二联交给纳税人,作为纳税人在2001年以后年度申请退税的纳税凭证之一。
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