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实行统一税制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沪税政一[1994]76号
全文失效
1994-05-12
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实行统一税制后有关问题的通知》,现将全文转发给你们,并对文中第二条补充说明如下:
对用电单位1993年12月31日以前所欠交的三峡基金,电力企业在12月30日前已作应收帐款处理的,如电力企业未作应收帐款帐户处理的部分,从1994年1月1日起随电费回收后,并入电价内,一并征收增值税,同时在1995年底前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