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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税政一[1994]70号上海市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来水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09-29 沪税政一[1994]70号 我要评论

上海市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来水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沪税政一[1994]70号

全文有效

1994-04-26

  近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来水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一文。内称:“根据国务院决定,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来水比照对县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和部分建材等商品的征税规定,可按6%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现转发给你们,并补充说明如下:

  1、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亿销售自来水可按6%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并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在专用发票上只能依销售额按6%征收率计算注明税款。同时用于自来水部分扔进项税额不利民在销项税额中予以抵扣。

  2、本规定一律从1994年5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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