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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税政一[1994]68号上海市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运输费用和废旧物资准予抵扣进项税额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09-29 沪税政一[1994]68号 我要评论

上海市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运输费用和废旧物资准予抵扣进项税额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沪税政一[1994]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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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04-25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第012号《关于运输费用和废旧物资准予抵扣进项税额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本市情况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必须凭普通发票上注明的运费金额计算进项税额。如果运输费用与其他杂费合并开列,而纳税人又无法提供分拆的凭证或其他依据的,则不得计算进项税额。

  二、本文所称“从事废旧物资经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包括以废旧物资为原料生产货物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三、本文所称“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使用的收购凭证”,根据本市情况,暂统一使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普通发票,并注明“收购”字样。即在收购时,可以向出售方开出普通发票,然后凭普通发票上的收购金额,依10%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其它凭证一律不能作为计算依据。请税务征收机关加强对纳税人开具上述普通发票的审核检查工作,如发现多开收购发票或收购金额的,按偷税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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