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降低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税率的通知》的通知
沪税流[2001]86号
全文有效
2001-03-23
各区、县税务分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降低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01]21号 )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对本《通知》下发前已按原税率征收的税款,允许企业在以后发生的应纳营业税(中央部分)中抵扣。
二、各征收分局应抓紧调整计算机征收系统中的税率设置,以确保四月份申报工作的正常进行。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