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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降低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税率的通知》的通知

09-29 我要评论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降低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税率的通知》的通知

沪税流[2001]86号

全文有效

2001-03-23

各区、县税务分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降低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01]21号 )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对本《通知》下发前已按原税率征收的税款,允许企业在以后发生的应纳营业税(中央部分)中抵扣。

   二、各征收分局应抓紧调整计算机征收系统中的税率设置,以确保四月份申报工作的正常进行。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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