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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税流[2001]50号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银行代发行国债手续费收入征收营业税执行时间的批复》的通知

09-29 沪税流[2001]50号 我要评论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银行代发行国债手续费收入征收营业税执行时间的批复》的通知

沪税流[2001]50号

全文失效

2001-03-05

直属四、七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批复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银行代发行国债手续费收入征收营业税执行时间的批复》(财税[2001]12号 )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对本市各银行分支机构从各银行总行取得的代发行国债手续费收入一律按实际收取的时间来划分征收界限。即2000年6月16日以前取得的,应在本市缴纳营业税;2000年6月16日以后取得的,不再征收营业税,已征收税款予以退还。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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