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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地税一[1997]148号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本市“8311、5288电话信息台”营业税征税办法的通知

09-29 沪地税一[1997]148号 我要评论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本市“8311、5288电话信息台”营业税征税办法的通知

沪地税一[1997]148号

全文失效

1998-01-07

市税务局各直属分局,各区、县国家税务局,浦东新区财税局:

  “电话信息台”是利用电传设备为用户提供咨询服务的单位,其开办的声讯服务每笔业务收入有二分构成,一部分为普通通话费,属电话局收入,第二部分为声讯服务费,属电话信息台收入。目前本市有“8311、5288电话信息台”,其声讯服务费均委托市电话局向客户收取,其中声讯服务费的97%部分,收取后返给电话信息台,3%部分为电话局收入,作坏帐准备。根据本市情况,对“8311、5288电话信息台”委托电话局收取的声讯服务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1996)700号文规定,应由电话信息台依声讯服务费全额,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三、以后新办的电话信息台,情况类同的,也应按上述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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