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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地税一[2000]2号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产品质量认证收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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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产品质量认证收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沪地税一[200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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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01-06

各区、县税务(分)局,浦东新区财税局,各直属分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函复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申请修订<产品质量认证收费管理试行办法>的复函》[财综字(1999)129号]的精神,产品质量认证收费已由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费服务性收费管理,收费收入应依法纳税。为此,通知如下:

   本市各产品质量认证单位收取的产品质量认证费,包括申请费、企业检查费、批准费(含证书费)和年金(含标志使用费)均应按规定缴纳营业税。

   本通知自一九九九年十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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