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动物检疫站收取的肉品检疫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沪地税一[1996]25号
全文有效
1996-07-12
近接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1996)297号给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动物检疫站收取的肉品检疫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现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补充规定,请一并执行。
对本市其他相同性质的单位收取的检验鉴定费、检测费、测试费等,均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的收入,也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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