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有关通知及本市实施意见的通知
沪国税所一[2004]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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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09-21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8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已取消和下放的企业所得税审批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96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一并按照执行。
企业所得税部分审批项目取消后,各单位应根据上述文件规定,结合本市企业所得税管理的特点和要求,积极探索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新思路、新方法、新途径,不断提高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效率。各单位要按照市局《关于加强对税收执法权和行政管理权监督制约的暂行规定》的要求,建立企业所得税执法监督制约机制,保证企业所得税法规全面准确的实施。各单位要进一步健全纳税人申报资料管理制度,为企业所得税征收、稽核、检查提供服务。各单位要加强对纳税人申报项目的审核,发现不符合税法规定的,应及时进行纳税调整,补征税款,对涉嫌偷税的,应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查处。
一、亏损弥补的管理
各单位要运用信息化管理手段,按纳税人建立企业税前弥补经营亏损明细台帐,在受理纳税人月度、年度纳税申报后,及时进行稽核。
各单位已受理但尚未审批的《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亏损弥补审定表》,从今年7月1日起停止审批。
二、计税成本费用计算方法的管理
各单位应要求纳税人根据企业生产经营、体制变化等情况,依据会计法的规定,科学合理确定企业成本计算、分配和存货计价的核算方法。同时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填报《企业成本计算方法等管理情况》(详见附件一),对改变计算方法的原因作出真实详细的说明,并附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经理(厂长)会议等类似机构批准的文件。
三、高新技术企业减免税的管理
要求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政策的纳税人,须在自主申报十五个工作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
1.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认定或复审合格为高新技术企业通知的原件及复印件。
2.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各单位对纳税人提供上述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进行核对后退还原件,并在企业纳税申报前,审查办理企业享受相关减免税优惠的手续。
四、软件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管理
要求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软件企业,持上海市信息化委员会颁发的《软件企业认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以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要求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持国家信息产业部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文件,以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各单位对纳税人提供上述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进行核对后退还原件,并按照《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及本市实施意见的通知》(沪财税政【2000】15号)规定的条件,审核批准申请人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五、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限的管理
为保证税款及时、均衡入库,根据本市企业所得税征管状况,从2005年1月1日起,除税收法规、政策另有规定外,由各财税分局负责企业所得税征管的查账征收纳税人和实行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的纳税人,按月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由各区县税务局负责企业所得税征管的查账征收纳税人,按季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
六、广告费税前扣除标准的管理
各单位应按纳税人建立《企业广告费税前扣除情况》台帐(详见附件二),动态管理纳税人税前扣除广告费情况。
七、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确认所得、债务重组所得、捐赠收入均匀计入应税所得的管理
各单位对一个纳税年度发生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确认所得、债务重组所得、捐赠收入占应纳税所得额50%及以上的相关纳税人,应建立《企业非货币性资产所得等占应纳税所得额比例情况》、《非货币性资产所得不超过五年均匀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记录表》台帐(详见附件三),并监督其分摊情况。
八、企业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审批管理
对本市中央企业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的技术改造项目,由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初审后报市局审核。主管税务机关凭市局批准文件办理具体抵免手续。
九、企业所得税减免的审批管理
本市企业所得税减免的审批权限,各单位仍按市局原有规定执行。
附件:(略)
1.企业成本计算方法等管理情况
2.企业广告费税前扣除情况
3.企业非货币性资产所得等占应纳税所得额比例情况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82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已取消和下放的企业所得税审批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96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