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2003年度本市内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问题的通知
沪地税所一[2003]160号
全文有效
2003-12-23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为了加强本市内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规范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提高汇算清缴工作质量,根据有关税收法规的规定,现对2003年度本市内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实行查帐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二、汇算清缴时间
纳税人应在2004年2月底前(上市公司在4月底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按规定填列的“上海市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或“上海市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
各主管税务机关应在2004年4月底前(上市公司在5月底前)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应在2004年5月底前,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汇总表”及汇总数据软盘报送市局所得税一处。
三、认真做好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的各项工作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是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对全年企业所得税征管工作的总结和征管质量的检查。各单位要明确一位分管局领导主抓这项工作,各科、所要落实专人负责,认真做好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的各项工作。一是要把汇算清缴的工作落实到企业申报前的辅导和申报后的检查上来,加强对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宣传,指导纳税人做好年度申报工作;加强对纳税人申报的审核、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二是要切实落实好企业所得税的各项政策,对需要经过税务机关审批的各项事项,要及时完成。三是严格执法程序,加强依法纳税,依率计征,结合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贯彻实施,严格执行企业所得税的各项规定。
附件:
1、《上海市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附件另发)
2、《上海市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附件另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