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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财外经[1996]29号上海市财政局关于我市外商投资的先进技术企业和产品出口企业年度考核不合格应退还税收等优惠的通知

09-29 沪财外经[1996]29号 我要评论

税乎网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业务制度文件目录的通知》(沪税函〔2018〕51号)规定全文失效废止.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我市外商投资的先进技术企业和产品出口企业年度考核不合格应退还税收等优惠的通知

沪财外经[1996]29号

全文失效

1996-04-09

  近接市外资委协字(95)第645号《关于上海市外商投资的先进技术企业和产品出口企业1994年度考核结果的通知》,我市外商投资的先进技术企业和产品出口企业(下称两类企业)1994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企业共有1056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凡1994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企业应退还1994年度已享受的“两类企业”的税收等优惠;凡因连续三次考核不合格或其他原因被吊销其产品出口企业证书的企业,还应退还其已享受的“两类企业”的税收等优惠。现将这些企业的名单附后,诸各单位结合年度汇算清缴,做好应纳税收的补征工作。

  附件一: 考核不合格的产品出口企业(略)

  附件二: 被吊销企业(略)

  附件三: 考核不合格的先进技术企业(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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