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实行两档照顾性税率的通知
沪税政二[1994]29号
全文有效
1994-07-19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4)009号《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对实行两档照顾性企业所得税率的企业具体通知如下:
一、企业纳税年度应纳所得额在3万元以下(含3万元)的企业,暂减按18%的税率征收所得税;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税额在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至3万元的企业,暂减按27%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二、凡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企业,可按原已核定按季或按月对应纳税所得额进行换算,换算后的适用税率按本通知附表执行。对照附表不在18%和27%税率的企业均按33%税率缴纳所得税。
三、符合本通知规定条件的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必须按规定税率或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年度终后四个月内按规定清缴,多退少补。
四、本通知适用于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和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组织。
五、本通知自1994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一:按季预缴企业所得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换算表(一)
(年换算季) 单位:万元
档次 |
税率 |
一季度 |
二季度 |
三季度 |
四季度 |
1 |
18% |
0.75以下 |
1.5以下 |
2.25以下 |
3以下 |
2 |
27% |
2.5—0.75 |
5.0—1.5 |
7.5—2.25 |
10.—3. |
注:第一均含本数;第二档2.5万—0.75万元中2.5万元含本数,以下同,即5 万元、7.5万元和10万元含本数。
附二: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换算表(二)
(年换算月) 单位:万元
档 次 |
税率 |
一个月 |
二个月 |
三个月 |
四个月 |
五个月 |
六个月 |
七个月 |
八个月 |
九个月 |
十个月 |
十一个月 |
十二个月 |
1 |
18% |
0.25以下 |
0.5以下 |
0.75以下 |
1以下 |
1.25以下 |
1.50以下 |
1.75以下 |
2以下 |
2.25以下 |
2.50以下 |
2.75以下 |
3以下 |
2 |
27 % |
0.83~0.25 |
1.66~0.5 |
2.49~0.75 |
3.32~1. |
4.15~1.25 |
4.98~1.5 |
5.81~1.75
|
6.64~2 |
7.47~2.25 |
8.3~2.5 |
9.13~2.75 |
1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