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站

首页 > 法规 > 上海  >  沪税政外[1990]17号上海市税务局对外税务分局转发国税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者再投资退税有关税收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沪税政外[1990]17号上海市税务局对外税务分局转发国税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者再投资退税有关税收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09-29 沪税政外[1990]17号 我要评论

上海市税务局对外税务分局转发国税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者再投资退税有关税收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沪税政外[1990]17号

全文失效

1990-11-12

各区税务分局、各县税务局、外税分局:

  接国家税务局国税函发(1990)1220号《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者再投资退税有关税收问题的批复》,现将该批复转发给你局,另经国家税务局解释明确,批复第二条关于合营者用于再投资的利润所属年度,应是从合营企业的获利年度起的应付股利或未分配利润依次向以后年度类推计算。请依照执行。

附件:
    分享:

    微信

    猜你喜欢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