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税务局对外税务分局转发国税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者再投资退税有关税收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沪税政外[1990]17号
全文失效
1990-11-12
各区税务分局、各县税务局、外税分局:
接国家税务局国税函发(1990)1220号《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者再投资退税有关税收问题的批复》,现将该批复转发给你局,另经国家税务局解释明确,批复第二条关于合营者用于再投资的利润所属年度,应是从合营企业的获利年度起的应付股利或未分配利润依次向以后年度类推计算。请依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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